2007年6月20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二版:实话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不起诉听证制度值得期许
郭立场

  “我为自己犯的错而深深地懊悔,现在只想通过自己的努力学习和工作来改变自己的命运,来回报这么多关心自己的人、回报社会。”日前,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召开了一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不起诉听证会。来自社区和公安机关的代表、人民监督员、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参加了此次听证会(6月12日《浙江法制报》)。
  就立法目的而言,我国刑法的目的是“为了惩罚和预防犯罪,保障人权,维护国家的整体法秩序”,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是其功能的题中应有之义。所以,法律应当为迷途知返者留下一条回家的路,让其在忏悔罪过的同时,切实感受到人性的美,而不是单纯屈服于法律的强制力。
  而立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大背景来看,积极推行人性化执法则是时代的必然选择。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在办案中做到刚柔相济,既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律,又在执法的各个环节体现出对人的权利保障和人文关怀。这不仅有利于消除对立情绪,避免先入为主,杜绝冤错案的发生,而且有利于社会和谐与国家的长治久安。
  所以,较之以往检察机关偏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责、生怕“打击不力”的执法理念,海曙区检察院为一时失足误入歧途的未成年嫌犯召开不起诉听证会所体现出的依法文明执法的理念,无疑是值得称道的。
  更值得一提的是,海曙区检察院召开的这次不起诉听证会还吸收了人民监督员参与,这是司法民主的贯彻与实现。如果把这一做法通过制度规定下来,那么,人民参与司法将不再局限于对一时一事的个别、随机的监督,而能覆盖所有可能引起程序性纷争、且符合规定条件的案件,实现制度化、规范化。而这种制度化的人民监督,又能对检察机关的公正执法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进而推进检察改革和司法文明的进程。
  正如我们所看到的,一场圆桌边的不起诉听证会达到了意想不到的教育效果——不仅被害人打开了心结、与失足少女冰释前嫌,失足少女也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体会到了法律的温暖;而人民监督员的全程参与和最后对少女父母的提醒,则使听证会的效果更为圆满。
  可见,依法文明办案,保障人权,体现法、理、情的统一,不仅能取得良好的办案效果,更能提高司法公信力,实现社会效果的最大化。海曙区检察院为不起诉听证会制度所进行的努力探索,也因此而具有了令人期许的现实意义。